2006年11月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深水坑吞噬两少年村委会失职担责任
徐志礼

  本报讯 去年暑假,三门县沙柳镇曼岙村14岁的周瑞奎和15岁的王敬跳在附近里湾水库捉螺蛳时在一个深水坑里溺水身亡。日前,三门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由曼岙村村委会赔偿给两名受害人的家属各54490元。
  曼岙村村委会所有并管理使用的里湾水库,坐落在该村西南方向一山脚下,距该村约四五百米,面积约3亩左右。2004年农历9月,时任该村村支书的叶某叫郑某补水库坝的缺口,郑某缺口补好后提出在水库底部挖沟蓄水,叶某表示同意。于是,郑某在水库底部挖了一条沟。经部分村民反映及村书记告知后,村委会主任在2005年春节前已知道该水库底部被挖了一条沟。
  2005年7月7日下午,周瑞奎与同伴王敬跳一起到该水库捉螺蛳,后两人均溺水身亡。经现场勘验,该水库底部原先基本平整,水深为1.34米左右,水沟底部与水库原始底部落差为1.1—2.3米。至本次事故发生止,曼岙村委会未对该水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。2005年8月,两个受害人家属将郑某和曼岙村村委会告上法庭。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挖沟行为明显增加了水库的危险程度。被告郑某的挖沟行为已征得村支部书记的同意,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于被告村委会;被告村委会作为该水库的所有者和管理人,未尽社会安全注意义务,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有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;两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,两原告及其儿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,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。
  法院经审理后,作出上述判决。(徐志礼)